脅迫



脅迫係指通常使人發生畏怖觀念之行為,但此用語在刑法分則上仍有不同之意義,有指

  • 一切使人心生恐怖為目的之行為: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第1、2項)、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149條)、騷擾罪(刑法第150條)、加重脫逃罪(刑法第161條第2、3項)。
  • 對人之脅迫之行為: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
  • 脅迫致使不能抗拒: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第1項)、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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