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
收受在刑法上有兩種定義:
- 收受係指事實上獲得賄賂或不利益,不論係出於公務員或仲裁人主動或被動;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直接或間接,均屬收受。在主觀上,交付財物之他人及收取之公務員均必須有行賄及收賄之意思。
- 收受另係指受刑法第231條之一第1項(使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被害人,對該被害人收受並予以收容,以便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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