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 分類: 外患罪 刑法 刑法分則 通謀係指未經中華民國政府之指派,而私自與外國政府所派遣之人謀議,而通謀之方法,不問由何方提出,也不論以言詞、文字、電信,直接或間接,均可成立通謀。 惟就謀議是否須雙方一致,多數認為不須雙方一致,僅須有互通謀議之行為即可。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外患罪 刑法 刑法分則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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