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Credit Card)



信用卡為非現金支付工具,能夠作為信用憑證,表彰發卡人與持卡人間的授信行為,持卡人(也就是一般辦信用卡並使用的人)能夠先購買財貨(包括有體物及無體物)或勞務,並由發卡人(也就是發信用卡的銀行)先為墊付,持卡人能夠在未來一定時間開始償還帳款。
中華民國(台灣)係以「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作為信用卡交易的結算及清算中心,該中心負責信用卡交易請款扣帳訊息的交換與傳送;但在不同機構間(例如不同家銀行)的應收、應付帳款差額結算仍由財金資訊公司的跨行通匯系統處理,並由中央銀行之同業資金電子支付系統完成最終清算。

而中華民國(台灣)財政部訂定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針對信用卡的定義為「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相關法律規範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法規命令)--規範信用卡機構的業務管理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函)--規範金融機構和持卡人
  • 特約商店約定書(契約)--規範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

參考來源:王文宇、林育廷,《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3月:頁23-2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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