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Affiliated company)
關係企業又稱集團企業,係指相互間存在特定「關係」的企業,該關係可能是指揮監督或投資關係,或兼具兩者。
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關係企業包括控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公司兩種。
依據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關係企業包括控制與從屬關係及相互投資公司兩種。
- 控制及從屬公司間,必須編制合併營業報告書及財報,交叉持股之表決權也受到限制,庫藏股取得也需受限制,控制公司之員工分紅得包含從屬公司之員工,債權抵銷受到限制,且清償順位必須劣後。
- 相互投資公司必須於不合於相互投資公司、成為單方控制公司或互為控制公司、再度成為相互投資公司等情形負有通知他公司之義務,而相互投資公司間之表決權行使也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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