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股東權



股東持有之股份須達公司法已發行總股數之一定數額始得行使之權利,得集合數股東之股份合併計算之,著重於股份持有之比例。如請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公司法第214條)、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200條、公司法第217條準用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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