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東優先認股權(pre-emptive right) 分類: 公司法 原股東優先認股權係指為避免原有股東之股權因發行新股而被稀釋,而於發行新股時,股東得依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為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所明文,但基本上係就扣除員工新股認購權後的部分加以分認,員工新股認購成數依據公司法規定為10%~15%,故股東優先認股權係就85%~90%股份為分認,但若有股權分散之規定,比例會再略低。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公司法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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