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東優先認股權(pre-emptive right) 分類: 公司法 原股東優先認股權係指為避免原有股東之股權因發行新股而被稀釋,而於發行新股時,股東得依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為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所明文,但基本上係就扣除員工新股認購權後的部分加以分認,員工新股認購成數依據公司法規定為10%~15%,故股東優先認股權係就85%~90%股份為分認,但若有股權分散之規定,比例會再略低。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公司法 普通發行新股普通發行新股係指以集資為目的而發行新股,普通發行新股得增加公...公司法發行新股不公開發行新股不公開發行新股係指公司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足之部分,由特定人協議...公司法發行新股公開發行新股公開發行新股係指員工及員以股東未認足全部新股,其未認足部分,...公司法發行新股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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