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詢
備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釋字第461號)。
備詢在程序上,並無明文規定,而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對於未明瞭相關議案之事項皆可為備詢;備詢對象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法律依據:憲法第67條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備詢在程序上,並無明文規定,而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對於未明瞭相關議案之事項皆可為備詢;備詢對象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法律依據:憲法第67條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質詢 | 備詢 | |
程序 | 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 | 立法院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即可 |
場合 | 院會 | 各委員會 |
事項 | 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 | 為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以備詢時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發表之意見為手段) |
對象 |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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