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權利主體 社團法人係由人之集合組成之社會組織體,依社團之目的可分為營利社團及公益社團。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依特別法規定取得法人資格並登記(民法第45條);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登記(民法第46條)。因社團為人之集合體,故須有二人以上方得成立。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權利主體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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