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係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後發生與死亡同等之法律效果,以避免失蹤者財產之觀禮、繼承或婚姻關係等無法確定之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均屬不利。死亡宣告之效果為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普通期間為失蹤滿七年,但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僅失蹤滿三年即可宣告;若遭遇特別災難(出於自然或不可抗力,而為失蹤人所不能避免之情形),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航空器失事則為失蹤滿6個月後,得為死亡宣告(航空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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