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係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後發生與死亡同等之法律效果,以避免失蹤者財產之觀禮、繼承或婚姻關係等無法確定之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均屬不利。死亡宣告之效果為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以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普通期間為失蹤滿七年,但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僅失蹤滿三年即可宣告;若遭遇特別災難(出於自然或不可抗力,而為失蹤人所不能避免之情形),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航空器失事則為失蹤滿6個月後,得為死亡宣告(航空法第98條)。
死亡宣告普通期間為失蹤滿七年,但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僅失蹤滿三年即可宣告;若遭遇特別災難(出於自然或不可抗力,而為失蹤人所不能避免之情形),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宣告。航空器失事則為失蹤滿6個月後,得為死亡宣告(航空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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