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



質詢權為立法院之權限,以掌握或取得充分正確的資訊以發揮監督、制衡之功能,也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設計(釋字第461號)。
程序上,須經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僅得就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事項為質詢;質詢對象為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法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質詢與備詢的比較
質詢 備詢
程序 立法委員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即可
場合 院會 各委員會
事項 重要事項發生、施政方針變更 為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以備詢時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發表之意見為手段)
對象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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