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總會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社團 權利主體 社團總會係社團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由社員組成。變更章程、任免董事及監察人、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開除社員等為專屬於社團總會之權限。由董事為召集權人,若董事不召集,則監察人得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董事必須召集。社團總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社團 權利主體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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