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慣例
憲政慣例係指在不修改憲法的前提,憲政機關之間透過默契以政治行動實質上變更憲法的內涵,而使憲法配合社會脈絡的演進而有所調適。
憲政慣例之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19號)
1. 反覆發生之慣行
2. 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
3. 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
4. 不曾出現相反之先例
(1~3為正面要件,4為反面要件)
憲政慣例之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19號)
1. 反覆發生之慣行
2. 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
3. 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
4. 不曾出現相反之先例
(1~3為正面要件,4為反面要件)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