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customary law/Gewohnheitsrecht/droit coutumier)



習慣法為不成文法之一,習慣法亦具有法之拘束力與價值,習慣變成習慣法,須具備特定條件始能成立:
1.須為成文法所未規定:法律上所謂規定的事項始可適用習慣,相對於法律為補充地位。
2.反覆慣行:習慣之成立,客觀上需有多年反覆發生慣行的事實。
3.有法之確信:習慣之成立,主觀上需有社會一般人認為具有規範的價值。
4.須無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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