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擬制說(Fiktionstheorie)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權利主體 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之有人格,係由法律之擬制,法人本無意思能力,自無權利能力,而其人格法律所擬制。故僅有自然人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其忽略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亦為法律所賦予,因而此說已不足採。在此說觀點下,法人僅具有權利能力(法律所賦予),而不具有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人 權利主體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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