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Geschäftsfähigkeit/capacité d‘exercice)-民法



本文章為介紹民法上的行為能力,關於刑法上的行為能力,請見:行為能力-刑法
行為能力及個人得以單獨意思表示,使其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效果(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資格或地位,因行為能力繫於意思表示,故其係以意思能力具備為前提。
行為能力具備與否的標準採形式判斷標準(以年齡、結婚、監護宣告為判斷標準),以減少交易之成本。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之成年人或以結婚之未成年人,且皆未受監護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尚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且未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

廣義的行為能力:包括合法及不法行為之能力。
狹義的行為能力:僅合法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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