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Rechtsfähigkeit/capacité)



權利能力簡言之極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基本上只要是人就會具備該能力。(這裡指的權利包括政治上、保護家族、財產、個人人格、自由、生命、身體等權利)
法律上最常被討論的權利能力存否即是如何認定何謂「人」。依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及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為標準。
開始:一般以能獨立呼吸為法律上的出生。胎兒則依第7條規定,賦予胎兒權利能力,多數採附解除條件說,即胎兒在出生前即有權利能力,若未來為死產,才溯及始之喪失權利能力。

結束: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死亡宣告,自然死亡一般採心臟鼓動停止時,但於器官移植時則以腦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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