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subjective öffentlicke Rechte)



公權為公法關係所認定之權利,相對於私權,公義務相對應之概念,可分為國家的公權及個人的公權兩類。

  • 國家的公權: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所授權擁有支配權力者,對人民擁有之支配權力,國家的公權由國家單方面決定其內容,並由國家之力量強制執行,國家之公權以權力之作用呈現時,則稱為公權力。
    此類權利包括組織權、刑罰權、警察權、統治權、財政權、公企業特權、下命權、強制權、形成權及其他公法上支配權。
  • 個人的公權:由國家與公益的觀點而認定之權利,具有一身專屬之性質,不得轉讓且不得任意放棄,不一定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利益,此類權利若遭受損害,可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此類權利包括參政權、受益權、自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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