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處分(Wiederholen Verfuegungen)



重複處分為人民不服行政機機關所為之行政決定,而未依期限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期限提起行政訴訟而無結果,仍就同一事件向原行政機關請求作成對其有利之行政決定,若行政機關就該相同之原因事實直接引述已作成之行政處分而加以拒絕,該拒絕即為為重複處分,例如主管機關回復「該申請之案件已終結,且其主張之理由亦不可採」屬之。
就重複處置之救濟,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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