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Zurechnungsfähigkeit)-民法



本文章介紹民法上的責任能力,關於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請見:罪責能力-刑法
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或危險,並認知應就其行為負責的精神能力。對於無識別能力,因不能認識行為之危險,也無法控制或選擇其行為,而不應使該無識別能力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保護無識別能力之人,但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能力具備與否須依具體個案認定,即採實質的判斷標準。

類型:侵權行為能力(民法第187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能力(民法第221條準用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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