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6年規則(Rule of 1756) 分類: 國際公法 1756年規則為中立國不得在戰時受交戰國一方之特許而經營其平時不能經營之商業活動,若仍為之,該中立船舶及其所載之貨物隊對交戰國他方具有敵性,此規則於1756年確立,係英法七年戰爭期間,由於英國海軍於佔有優勢,使法國難以與殖民地進行貿易,而法國則將商船獨佔貿易交由中立的荷蘭商船經營,故英國當時對其該等荷蘭商船予以拿補。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國際公法 24小時停泊規則(Rule off 24 hours’stay)24小時停泊規則為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領水內停泊之時間不得超過...國際公法1756年規則(Rule of 1756)1756年規則為中立國不得在戰時受交戰國一方之特許而經營其平...國際公法公有物(res communis)公有物又稱共有物,為國際上有共有關係之地區,各國得以自由使用...國際公法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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