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性原則(Abstraction principle/Abstraktionsprinzip)



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使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
如下圖所示,一般的買賣行為會被拆成3個行為(2個處分行為及1個負擔行為),若買賣契約無效,支付價金及標的物之行為仍然有效,不因負擔行為無效而無效,是為無因性原則
    -----支付價金(處分行為)----->
甲-------買賣(負擔行為)----------乙
    <----交付標的物(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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