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性質上屬「限制刑罰事由」。
行為人對於客觀處罰條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均不影響論罪之判斷,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若欠缺客觀處罰條件,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仍應為無罪判決。
例如:刑法第238條詐術締婚罪中「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中「致人死或重傷」等屬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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