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停車位



主管機關為鼓勵起造人於建築時建造停車位,以供公眾或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所有人停車之用,而有獎勵停車位之規定,與法定停車位僅得讓與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不同。
獎勵停車位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通常具有獨立之進出通道,而各獎勵停車位之使用人則依分管契約,使用及管理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之法律明文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
I.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II.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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