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發生



債權之發生可歸類為四種類型,分別如下:
1.契約
2.無因管理
3.不當得利
4.侵權行為
除契約為意定之債外,其他三者均屬法定之債。
另外,民法雖將「代理權之授與」規定於債之發生章節中,為通說及實務均認為其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因為代理權之授與所生之義務,係基於代理人及授權人內部關係的其他債之關係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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