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從優原則 分類: 中央法規標準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規適用 從新從優原則為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事件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判例),但不包括行政救濟程序,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所依據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故仍係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處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規適用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