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為未申請建築許可執照(建照)即動工興建之建築物。
法律規定:建築法第25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

  • 分類:
    • 1.程序上違建:未領到建築許可執照即行動工建築,不違反任何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相關法規,可備妥文件(建築法第30條之文件)向主管機關補行建築執照,但須接受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建築法第86條)。
    • 2.實質上違建:違反都市計畫、空地比率、基地產權、建築物構造、防火巷等法定標準。
  • 交易上所移轉的權利
    • 法律實務上承認違章建築能夠成為買賣的標的,但是違章建築因無法無第一次的保存登記,所以也無法為民法第758條的移轉登記,所以移轉後買受人(買方)權利並所有權,僅為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權,而所有權仍由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權,而買受人對在買了違章建築後須承受被拆除違建部分或被處以罰鍰之風險,但能於訂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被拆除或處罰鍰時,由出賣人補貼一定損失。
  • 違章建築的強制執行
    • 違章建築雖非依法定程序完成之不動產,但仍有財產價值,仍查封拍賣,但由於未為保存登記,故查封登記必須由地政機關在為現場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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