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證交所
會員制證交所係由證券商為會員所開設,屬於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此類證交所在營運、細則、章程等均由會員主導,故有較高的自律性質。
會員資格 | 證券自營商、經紀商,且會員不得少於7人 |
會員責任 | 各會員就章程規定分擔經費之外,以其出資額為責任上限 |
組織 | 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規定,由會員選任,任期為三年,董事長須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於董事、監事有不正當情勢、違反法令、章程等情事,主管機關可令其解任。 |
董監事限制 |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經理人、監察人 不得已自己名義或委託他人在該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 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分擔營業上之利害關係 不得洩漏有價證券交易相關之秘密 |
會員違法 | 若會員違反行政處分、章程、業務規則、誠實信用致他人受損害,可能會被課以違約金、除名等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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