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海商法第110條),即船長故意對貨物或船舶為處分,犧牲一小部分,以保全其他部分,避免全部滅失或損毀,而該犧牲部份即共同海損。而共同海損的分擔義務人不得主張責任限制。(來自於1976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責任公約第三條a款「施救或共同海分擔的索賠(claims for salvage or contribution in general average)」)
在海上保險中,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取得代位權,得就共同海損額求償,為保險人所受給付超過保險人給付予被保險人之價金,應將多餘部分退還予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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