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Negligence)



本詞條介紹民法上過失的概念
過失(拉丁文:culpa,英文:Negligence,德文:Fahrlässigkeit,法文:faute)即應能夠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民法上對具備過失需負責分為

  • 1.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例如:急迫危險之管理之免責(民法第175條)、贈與人責任(民法第410條)
  • 2.就具體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免責,例如:受任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受寄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90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672條)
  • 3.就抽象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責,例如: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32條第1項)、借用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68條第1項)、留置物保管之注意義務(民法第933條)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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