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 分類: 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 直接審理包括形式直接性及實質直接性兩個內涵,前者係指法官須始終在場不得中斷,以獲對待證事實之直接印象;後者係指法官應儘可能運用最為接近事實的證據方法,原則不得使用證據代替品。 相關文章 直接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公開審理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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