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教唆



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本不具犯罪之故意,但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而萌生犯意, 因此實施構成要件行為者,就此屬於違法之偵查手段。
陷害教唆於刑事訴訟法上之效果,有認為屬訴訟障礙事由,為欠缺訴訟條件而應為不受理或免訴判決。 但法院實務上認為引誘或教唆不具犯意者,此類手段違反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偵查, 亦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助益,因此陷害教唆而取得之證據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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