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沒收係指對特定私有物充公,為具獨立法律效果之刑法手段,包括對違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利得沒收。沒收因非屬刑罰,僅在不法行為(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之前提下,即得沒收,欠缺罪責或其他刑罰要件仍得沒收。但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基於比例原則而調節。
違禁品:違禁物係指具社會危害性之物品,如毒品、私製槍砲等,不論何人所有皆沒收。
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此類物品為犯罪行為人所有或第三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沒收。
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而增加之財產,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在一定條件下取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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