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實行



著手實行係指開始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實施,行為犯僅需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部分犯罪須待行為完成,如重婚罪、誣告罪),無須特定結果發生即成立犯罪,如重婚罪、普通侮辱罪、侵入住宅罪屬之。此與一般之結果犯,必須行為發生一定之結果,使成立既遂犯有別。

著手實行的判斷標準,有數種判斷標準:

  • 客觀理論
    • 形式客觀說:以行為人實行嚴格意義的構成要件行為為著手
    • 實質客觀說:認為著手應由實質面觀察
      • 必要關聯性說:行為人之行為由自然的觀點,與構成要件行為有必要關聯性,則屬著手。
      • 直接危險說:行為人之行為對於構成要件保護法易造成直接危險時屬著手。
      • 介入行為說:行為人之行為與構成要件行為間,無須他行為之介入,即屬著手。
  • 主觀理論
    • 純粹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犯罪計畫,如認為已經著手者,即屬著手。
    • 犯意飛躍說:當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彰顯其主觀犯意時,則該行為即屬著手。
  • 主客觀混合理論:根據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犯罪計畫,客觀上對法益產生直接、具體危險時,屬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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