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禁止原則



習慣法禁止原則係指不得以習慣法作為定罪依據,僅得以成文法作為處罰依據,因習慣法未經過立法程序予以明文化,內涵並不明確,致人民無從預測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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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中對於[裸露的猥褻]並沒有明文的定義,其多數的見解,該是從社會的「習慣」解釋出發,而其解釋有可能因社會風氣的改變而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雖然禁止以習慣法做為定罪依據,但對於內容仍有用習慣做為解讀的工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於「施用毒品之器具」,並無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刀械有相關圖例描述,其判斷依據為偵辦毒品案件的經驗,也就是由習慣做解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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