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背書(indorsement to party liable on bill/Rückindossanment)



回頭背書又稱還原背書、回還背書、逆背書、廣義的回頭背書、準回頭背書等,係指票據之原有債務人得讓與發票人、呈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此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前,得再為轉讓。
持有回頭背書票據之被背書人仍可以在背書方式轉讓該票據,但由於被背書人同時兼具債務人身分,在到期日後,票據關係已經結束,不得再轉讓該票據。
回頭背書追索權上也會受到限制,以避免循環追索導致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1.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於其所受讓票據之前手不得主張追索權
2.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於其所背書之後手不得主張追索權
3.執票人為呈兌人時,由於呈兌人為第一債務人,故對任何人均無追索權
4.執票人為保證人或參加呈兌人時,對於被保證人或被參加人之後手,不得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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