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es Gewaltverhältnis)



特別權力關係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同意,而使行政主體對該特定人有概括的支配權,即須服從公法上因特定目的所生之義務,而此服從義務之關係即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為國家針對特定之事項特定之客體,依據特別行政法規所構成之行政法律關係,因此性質上具有特殊之內容。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具有之特殊內容,除可使國家行使其特別權力,得採取強制命令之外,以其相對客體所需負擔之特別義務,因此國家擁有特別權力,而客體則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因此特別權力關係乃是當事人雙方之特別權利與義務。

成立原因
1.法律規定
2.當事人同意
種類
1.工法之勤務關係
2.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3.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
4.社團關係
特徵
1.司法救濟受限制
2.不是用法律保留原則,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之權利或自由
3.相對人義務不確定(義務具有概括性)
4.對相對人有懲戒權
5.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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