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係以定金之交付作為契約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擔保。
民法規定於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此違約定金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若實際損害額小於違約定金之額度,當事人得依違約定金約定請求返還定金;若實際損害額大於違約定金之額度,當事人得進行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不過,249條之違約定金僅限於「給付不能」時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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