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damages)



違約金為當事人間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之給付。(民法第250條、253條)
若當事人未明白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該違約金即為損害賠償預定額違約金。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係以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數額,作為債務人應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數額;而懲罰行違約金為懲罰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債權人除得請求懲罰行違約金外,仍可請求履行債務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就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包含「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前段)及「延遲損害預定性違約金」(後段),前者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後者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所生之遲延損害。

若債務以一部履行者,得比照債權人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而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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