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行為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單獨行為又稱單方行為,係指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可分為有相對人及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此種單獨行為須向相對人表示,行為始能成立,如撤銷、解除契約、催告、債務免除等。 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無須向相對人表示,其行為即得成立,如拋棄物權、遺囑等。 相關文章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dingliches Geschäft)-準物權行為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生前行為-死因行為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完全法律行為-不完全法律行為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主行為-從行為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要物行為-諾成行為 暴利行為(Wuchergeschäft)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 留言 gone2020年5月15日 上午11:19這個單獨行為的分類用詞好像怪怪的說..."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不是沒有相對人了嗎?怎麼還須向相對人表示呢?回覆刪除回覆回覆法律-筆記2020年5月15日 晚上11:01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是指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是下面那句。回覆刪除回覆回覆新增留言載入更多… 張貼留言
這個單獨行為的分類用詞好像怪怪的說...
回覆刪除"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不是沒有相對人了嗎?怎麼還須向相對人表示呢?
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是指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是下面那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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