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res publica/öffenliche Sache/dépendance du domaine public)



公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並不一致,行政法上,基本上學說採最廣義的公物,即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的「公用財產」與「非共用財產」,公物並不以國家具有所有權為限,私人所有而由國家支配管理者也屬公物。
一般而言,公物須具備以下要件:
1.直接供公眾使用
2.行政主體所得支配之物:只要行政主體得支配,不論國家所有或私人所有,皆屬公物。
3.不限於有體物:空間、電力等無體物也可以是公物
4.須經行政主體以公權力提供公用
公物係提供公眾使用,所以也有一定限制
1.融通性之限制:不得隨意成為讓與、設定負擔之標的物
2.強制執行之限制:移轉公物所有權有為公益者,不得強制執行,實務上認為就私人公物仍得強制執行,但拍定取得公物所有權後仍須作為公物使用。
3.時效取得之限制:不得由特定人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4.公用徵收之限制:公有財產或行政財產之利用,應依法定程序「撥用」,徵收僅限於私人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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