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行使受限之股份



表決權行使受限之股份係指法律規定特定人的表決權受到限制,無法行使其所有股份比例全部的表決權,而該表決權受限的股份仍計入股東會出席數,但不計入表決權數。如:表決權行使受限特別股(公司法第157條第3款)、代理行使表決權之限制(代理二人以上股東委託,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3%,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決議事項與股東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公害公司利益之虞必須迴避的股份(公司法第178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份設質超過選任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二分之一,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該不得行使表決權股份最多就是選任時所持有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及公司法第227條)、相互投資公司之友相互投資事實(公司法第369條之10)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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