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刑



執行刑係指法官判決犯罪行為人應執行之刑度。
  • 非實質競合數罪之情形,則執行宣告刑,故宣告刑內容與執行刑相同,例如行為人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拘役40日」為法院針對該傷害行為之宣告刑,亦執行拘役40日,亦即「拘役40日」為執行刑,與宣告刑內容相同。
  • 實質競合數罪時,併合處罰則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執行刑,例如犯罪行為人犯25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依據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可知應執行刑為「1年6月至30年」間加以決定,而定應執行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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