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期間 分類: 刑事訴訟法 告訴 偵查 告訴期間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期間之限制,而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起算時點為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或代行告訴人被指名時起,6個月內為之。知悉的認定必須對於犯人之犯行達確信之程度。繼續性犯罪或連續性犯罪則以最後一次犯罪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數告訴權人則分別計算告訴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相關文章 告訴 告訴對象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告訴人 代行告訴人 專屬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人 告訴期間 告訴撤回 告訴權拋棄 免訴權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告訴 偵查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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