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期間



告訴期間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期間之限制,而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起算時點為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代行告訴人被指名時起,6個月內為之。知悉的認定必須對於犯人之犯行達確信之程度。繼續性犯罪或連續性犯罪則以最後一次犯罪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數告訴權人則分別計算告訴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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