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權拋棄



於刑事訴訟中,告訴乃論之罪遇有告訴權拋棄之問題。法院實務認為刑事訴訟法並無告訴權捨棄之明文,且告訴權屬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故不得予以捨棄(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因此,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對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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