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追訴權時效係處罰之障礙原因之一,若自裁判確定起或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經一定時間未執行,則不得再予執行。行刑權時效則是以宣告刑計算,有二裁判以上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權時效期間仍依各宣告刑分別原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因逃匿而通緝或逃脫而未能繼續執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進行期間已達行刑權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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