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
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法定事由包括
1.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2.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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