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特殊危險所為之司法處分,屬於對行為人社會危險性之預防措施,並不具懲罰或非難性質,且當保安處分具有成效時即可停止執行,並適用從新原則。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類型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刑前執行包括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對有傳染性之性病犯罪人之強制治療;刑後執行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刑前執行。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強制治療;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包括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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