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契約 分類: 民法 民法債編 契約 契約類型 主契約係能獨立存在,而不須以他契約之存在為前提之契約,一般之契約均為主契約,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委任契約、借貸契約等屬之。 相關文章 一時契約(Vorübergehende Verträge)-繼續性契約(Dauervertäge) 從契約-主契約 間接強制締約(Mitelbarer Kontrahierungzwang)-直接強制締約(Unmittelbarer Kontrahierungszwang)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債編 契約 契約類型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系代理權非由於本人之授權行為而生,而是基於法律之規定...代理民法民法總則意定代理意定代理又稱任意代理,係基於本人之意思表示,由於本人之授權行...代理民法民法總則間接代理(mittelbare Stellvertretung)間接代理(mittelbare Stellvertretun...代理民法民法總則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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