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締約(Unmittelbarer Kontrahierungszwang)



係指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特定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相對人締約,於中華民國法律上有以下規定:
1.公用事業之締約義務,這類事業多為民生重要之需求,如自來水(自來水法第61條)、鐵路(鐵路法第48條)、公路(公路法第50條)、郵政(郵政法第11條)、電力(電業法第57條)等事業。
2.醫療契約之強制,由於生命健康之重要性而成為強制締約,相關職業如醫師(醫師法第21條)、獸醫師(獸醫師法第11條)、藥師(藥師法第12條)、助產士(助產士法第22條)等。
3.耕地承租人之保護,為保護經濟上弱勢之承租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僅有在出租人要收回自耕的情況下才可與租約到期之承租人終止契約,否則,承租人有續租意願,出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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